【预公告】苏州苏信特钢有限公司炼铁、炼钢区域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资产拆除及残余价值 回收权益

    2022-11-08 10:05:00
    郭媛媛
    原创
    6912

    回收权益

    一、项目基本情况:

    苏州苏信特钢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原具有60万吨/年的炼铁生产规模,100万吨/年的炼钢生产规模。炼铁区域拥有90m2带烧生产线、450m3高炉(实际炉容508m3)生产线各一套,配套原料场、焦运、矿运、喷煤、铸铁、TRT、33KV供配电等设施;炼钢区域拥有100吨超高功率直流电弧炉一座、100吨精炼炉二座、100吨真空炉一座,5机5流大方坯连铸机一套,4机4流大方坯连铸机一套,配套公辅设施、余热锅炉、4吨燃气锅炉、废钢配料、 10KV、33KV供配电等设施。

    本项目权益转让范围:

    1、炼铁区域:44118太阳成城集团厂区开拓路以东,运河市政绿化带以西,预留场地北侧路面以北,苏信港池以南(不含港池两侧吊机)炼铁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资产拆除及残余价值回收(煤气发电及其它明确保留的资产不在拆除处置资产范围内)。

    2、炼钢区域:44118太阳成城集团厂区开拓路以西,创新路以东,诚信路以南,轧钢厂房原料跨以北,炼钢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资产拆除及残余价值回收。(轧钢厂所属区域及其它明确需保留的资产不在处置范围内)

    (本次即将挂牌的项目存在部分需要明确保留的资产,具体以正式挂牌内容及现场标定范围为准)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未被纳入全国、省、市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近三年内未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3、意向受让方需同时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4、意向受让方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管理手册(未实行信用管理手册的省市可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意向受让方需提供近三年内至少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拆、建项目业绩。    6、意向受让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相关要求

    (一)提取标的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1、受让方拆除残值资产、清运拆除物品及垃圾过程中须自行安排安全环保专业人员对受让方拆除全程进行管理。
        2、受让方拆除残值资产、清运拆除物品及垃圾的工期为210个日历天,从《资产拆除及残值收益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包括因受让方违规而被责令停工)停工影响工期的可适当顺延,但不给予受让方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3、受让方对于危险废物处置: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合法合规处置以及处置效率,受让方需自行寻找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书,受让方应全权委托转让方代为与该单位签署危废处置单位相关合同、办理危废备案、网上申报、转移等全部相关手续。并由该单位具体负责合法合规完成危废转移处置的全部工作。因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危险废物处置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与该危废处置单位连带承担因危废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受让方与该危废处置单位需就危废处置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费用承担

    1、本标的成交价即为合同总价,转让方在受让方付全款后按合同总价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现场踏勘、参与竞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转让方及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及参与竞买的任何费用。 

    四、特别提示

    1.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
    2.本项目如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由此产生的转让行为或转让方案的不确定性或调整变化以及有权批准单位未批准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相关市场风险,转让方和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对象、价格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4.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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